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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證明書(中華民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證明書)

中華民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證明書,開立給民眾,以證明是否有前科紀錄,及前科紀錄的內容。本證明書類似今日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然當時警政並未電腦化,市警局僅能證明申請人在轄區居住期間的紀錄。通常申請人將此證明,用於就業、出國之用。申請人顧於超,民前1年出生,安徽省鳳陽縣人,民國40年1月1日至民國64年10月13日,於臺北市居住期間,曾犯叛亂案(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民國41年7月27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處有期徒刑1年2月。發證時間:民國64年10月21日,機關主官署名:局長酈俊厚(任期民國63年9月至民國66年6月),加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印」。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日期
    年代: 民國64年10月21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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