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契約書

本物件為古文書中的「承婚書」也稱為「婚書」,即結婚方對於結婚相關事務的契約書。本承婚書材質為紅色紙質,以黑色毛筆字自右而左直書。 立承婚書人為賴蔥妹,其長男張昌明,年31歲,未曾婚娶,經媒說合,與傅阿石長孫女傅招妹結為夫妻。當日三面說定,備出花紅酒席費用76圓。日後生男育女,長男歸於傅家,次男及其後男丁歸於張家。如只生一男或單生一女,則均歸張家。 主文之後條列附註:1.花席酒席金76圓;2.如未能生男育女,而再娶傳宗,仍應兩姓均傳;3.來日如還有家業,招妹與娣妹兩人均分;4.張昌明自招入贅以後,岳母胡盡妹因年邁依靠之;5.張昌明自招入贅以後,如外出超過4個月,未能賺錢養家,則廢除此約;6.張家祖宗及墳墓祭掃,由傅家負擔。 之後,寫有「百年偕老」四個大字的右側,左側寫於另一份婚書,以證明兩份為同一契約。接著為婚書相關人的簽字,說合媒人:謝可鼎,在見人:謝阿珍,代筆:徐阿妹。最後為大正13年(1924)甲子年7月3日(新曆8月6日),立承婚字人賴蔥妹。另於婚書上方貼有印花稅票5錢,為結婚登記之用。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