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鬮分約字(背面)

仝立鬮分約字人亮、長房姪白番、弍房姪宗等,竊謂古哲之流芳,至今尚在,我等之蕞爾,豈宜一旦分拆,第恐世風不古,人心日習而日下也,即欲勉強同氣共營,猶恐反生嫌隙,爰敢將我鬮分內應得之些業,相議邀請族親房長人等,向道論公同品踏,按作叁股均分。但田有肥瘠高低,亦有長短廣俠,絕長補短,拈鬮為定,俱係至公無私,關乎人之造化而已。自鬮之後,各宜遵份掌管,不得爭長競短,致傷骨肉之氣,此係叔侄兄弟兩相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仝立鬮分約字叁帋壹樣,各執壹帋存炤,其所應拈鬮額俱各登明于后。 一長房姪白番應拈得第壹鬮,東與弍鬮田埋石為界,西至泉吼為界,南至路透起崙脊分水為界,北與壹鬮田埋石為界。又园地,東至本田界,西至大崁頂,南與第叁鬮為界,北至大鬮內,與壹鬮為界,批炤。 一弍房姪宗應拈得第弍鬮,東與叁鬮田埋石並透起崙頂分水為界,西與壹鬮田埋石為界,南與壹鬮田埋石為界,北至崁頂與叁鬮為界,又园地,東至厝墘為界,西至大崙頂,南至路透起崙脊分水為界,北至第叁鬮為界。收存鬮分約字壹帋,倘若要用之時,取出公看,不得兜匿推諉,批炤。 一叁房亮應拈得第叁鬮,東至小崙脊憑大石橫落,與大鬮分內叁鬮田埋石為界,西與弍鬮田埋石為界,南至崙脊分水為界,北至坑中與大鬮分內壹鬮為界。又园地,東至田墘,與壹鬮交界,西至崁頂,南與弍鬮交界,北與壹鬮交界,批炤。 外批明:本鬮內公同品踏出本厝地壹處,按作壹鬮、叁鬮弍房均建屋字,批炤。 再批明:逐年段內,應納業主大租谷照份均攤共納,其泉圳水各宜安份,上流下接灌溉,不得絕泉斷水,別向他流,滋生事端,批炤。 代書人 族親澄清 說合人 族親新森 在場知見人 堂弟江 同治捌年玖月 日 仝立鬮分約字人黃亮,仝長房姪白番、弍房姪宗 紅戳一:清賦驗訖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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