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鬮書合約字(背面)

仝立鬮書合約字人胞兄弟李先榛、李先桐、李先杞、李先梓、李先楊、李先楙、李先添等七大房,竊謂張公九世同居,終當分爨,田氏紫荊復茂,卒亦各家,況值生齒浩繁,人心不一,即欲勉強□(聚)處,尤恐反生嫌疑。是以兄弟相商,邀請家長族親人等到家,僉議:其第六房幼亡,不須另約。茲先除抽出先父續置阿突庄山埔水田一段,踏為公業并長孫應額以外,餘將承先父鬮書遺下西勢湖庄山埔水田一段,連屋宇、茶園及竹林、樹木、財粟、器俱、牛隻、畜類、什物等項一切在內,肥瘦、廣狹、美惡、多少,俱宜品搭,公平至正無私,按作七房均分。告祖禱神,拈鬮為定,務必安分,照鬮掌管。就此以後,再建田業,由己辛勤,更積貲財,關人造化,總不得爭競短長,致傷乎雍和氣象。此係兄弟骨肉之親,須敦友恭之誼,咸相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仝立鬮書合約字七紙一樣,又以詩、書、易、禮、樂、春、秋七字別為序次,各房循序收執壹紙,存炤。 即日七房人等公仝立字,炳據是寔,并將埔園田厝段額及各條款開列在後,完足再炤。 一批明:公議阿突庄埔田一段,計共租粟叁拾弍石,抽出租粟弍拾捌石,以為逐年蒸嘗、祭掃並酧酢往來諸費公業,七房輪流,週而復始,不得侵佔,完炤。 一批明:公議抽出阿突庄埔田租粟肆石,交付長孫虎前去執掌,永為己業,日後不得移異,完炤。 一批明:公議踏出佛銀捌拾員正,交付八房添支去生放,以為日後婚娶之資,彼時開用加減自理,不干別房之事,完炤。 一批明:其六房經已幼亡,不立鬮約,七房兄弟各有過繼。公議日後各房出嗣男兒,各與同胞兄弟多少照份均分家業,俱不得違議,完炤。 一批明:其上手大鬮書壹紙,公議交付長房榛收貯,倘有要用之日,取出公看,不得隱匿,亦不得私自□(兜)借等因,完炤。 一批明:中廳一間、茶藔四間、牛椆一間、并竹圍內外稻埕,俱為公家通用,務宜公理,不得推諉,至厝邊坑墘樹木亦是歸公,不得妄自斬伐,完炤。 一批明:公議七房水路,上流下接通灌,又七房田頭任從耕牛經過,不得截斷,其大租錢粮亦作七房攤納給單,□□□(唯過坑)水源屢屢與人爭較,務各鼎力,或至開費,應就七份攤出,不得互相推諉。完炤。 一七房楙係是春字號,拈著叁鬮,應得水田一小段,東至第八埒中坵對頂大坵田後崁透路,與榛交界,西至祖公坟前第五埒前岸,與梓交界,南至大路,北至橫岸透路二埒蠘仔坵曲入橫岸,與添交界。又拈著八鬮,應得水田一小段,東至凹底坵田前岸,與桐交界,左對前岸直透芋埒,與杞交界,右對前岸直透大路,與梓交界,西至三角坵後崁,與榛交界,左曲出岸前透起二小坵後崁,與榛交界,由後坎直至芋埒,與梓交界,右對下坵後崁曲出竹部,與桐交界,南至大路,北至田頭芋埒,與杞交界。又拈著三鬮,應得水田一小段,東至尖尾坵前岸直透兩畔,與梓交界,西至蠘仔坵前岸,與楊交界,南至大坑,北至小坑,又連過坑第三垀水田并配埔項五小坵田。又拈著七鬮,應得茶園一股,東至豎溝,與高家交界,西至崁頂相思埒直透,與桐交界,南至母親風水後,與楊交界,北至崙頂反水,又拈著祖媽風水後第三股竹林一片,左與杞交界,右與楊交界,又應得石畔大房間茅厝一間,完炤。 秉筆胞叔有解 公人族親士萍 場見胞叔有察 光緒拾陸年三月 日 仝立鬮書合約字人胞兄弟長房李先榛、次房先桐、三房先杞、四房先梓、五房李先楊、七房先楙、八房先添 春字號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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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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