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贌耕約字

合立贌耕約字佃人許塗生兄弟等,今因缺乏埔園水田耕作,於是托出中保陳秀山、周隆枝等引就,向得業主張傳世兄弟等贌出埔園水田壹所併帶荒埔浮堆水堀在內,坐落土名海山保中庄下崁十三張尾庄,其東西四至以及大租錢粮等項,俱各登在大契內明白,帶食消溝水抵田通流灌溉充足,又併帶茅屋壹座,間數不計,稻埕、菜園、竹圍、樹木、什物等項在內。當日三面議定,無利磧地銀陸拾大員正,其園田每年的現消稅銀肆拾捌大員正,乃係先稅後耕,其稅銀定於八月十五前完納,務須年款年清,不得拖欠。若是拖欠稅銀者,其園田隨即付業主起耕別贌,不敢異言。其园田限贌伍年為滿,自辛卯年冬至起至丙申年冬至前止,限滿之日,其园田付業主起耕贌佃,不得推諉;其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別作利路,兩相不得刁難。每年大租以及錢粮係佃人完納,給出串單,付業主執照,不得生端滋事。保此園田係世兄弟等承祖父遺下之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諸弊,如有此弊,係世兄弟等自應出首,一力抵當,不干佃人之事。此係業佃相依,仁義之交。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贌耕約字壹紙,招耕約字壹紙,共弍紙,各執壹紙,以為後炤。 即日仝中保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陸拾大員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三面議定其界內原有荒埔浮堆水堀,或是佃人自偹工本開築成田,約定伍年以滿,依時酌量照值的稅或是的租亦可,聲明再炤。 代筆人 張迎春 為中保人 陳秀山、周隆枝 在場見 胞兄許興 光緒辛卯拾柒年拾月 日 合立贌耕約字佃人許塗生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