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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

執照 署淡水撫民海防分府馬 為給發執照事。據稅縂書林敦、書辦陳昌禀稱:竊查稅契銀兩,有關 國帑,蒙憲蒞任,業經示諭各殷業戶等,如有承買田房白契者,賚契赴房投稅在案。現在各殷業舖戶等紛紛賚契赴房投稅,現查契尾不敷填用,屢經偹文詳請給發。奈重洋阻隔,契尾未到,應請仿照臺、鳳、嘉、彰各縣辦理成案,先行給發執照,交契戶收執,俟契尾到日,另飭繳換,另行粘連契尾印發,以便管業,是否有當,理合據實禀請電察示遵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發執照,為此照給業戶邱礼炮,即便執照。所有該業戶等,承買游永錫等田,契內載價若干,該稅銀若干,填明執照暫行收管,俟契尾到日,將印照繳換,仍由本分府粘連契尾印發,以便管業,稅縂書如敢刁難,許即禀究毋違,此照。 計開: 業戶邱礼炮買游永錫等田,坐落廣興庄,用價銀弍佰弍拾兩零捌錢,納稅銀陸兩陸錢弍分肆厘。 布字二千一百八十三號。右給淡水廳業戶邱礼炮,准此。 咸豐八年十一月 日 紅印一: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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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藏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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