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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事李五爺照諭契

這件「收銀願字」乃因陳日升將名下魚塭杜賣與李處,不過因為昔日李霖亦曾付出工本圍築塭岸,故商議給李霖六八兌洋銀共30元,並獲得李霖同意。然為避免日後李霖反悔或恐口無憑,雙方乃於同治十三年〈1874)正月訂立收銀願字一紙。至於「賣盡根魚塭契字」乃李鼎記將名下之魚塭兩小口,以六八銀340大員的價格,於同治十三年(1874)十二月賣給蘇俊記時,所訂立的契字。從契字內容來看,該塭地高難墾,原屬陳日升所有,在同治七年(1868)或八年(1869)時,時任按察使銜福建分巡臺灣兵備道的黎兆棠派員前來清丈後,同意讓陳日升展延陞科期限至同治十五年(1876,即光緒二年)。無奈陳日升依然無力開墾,只好轉賣與李鼎記。然而,當李鼎記接手該塭地之後,卻發現陳日升的佃戶李霖,竟於界內南邊開築了二小口的魚塭,乃前往與之較論。不過,李霖卻宣稱當初亦曾投入資金開築,李鼎記只好與之商議,同意貼付李霖築塭工資,並將其所開墾之二小口魚塭,統歸李鼎記名下,雙方並訂立契字為據。儘管如此,李鼎記仍然不滿意這兩小口魚塭,有意全部出賣。後來透過中間人找到買主蘇俊記,以六八銀340大員的價格買斷。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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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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