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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物件為使用過的臺北地方法院直式信封,以棕色為底色。正面中央手寫「陳献棠殿」收件人姓名,姓名下方蓋上「總督府構內乙273」戳記;右上書寫「彰化郡線西庄頂犁二0三」之收件人住址;左上角貼有2枚面額10錢、1枚面額3錢的郵票,並蓋上兩個昭和18年10月27日的郵戳。左下部蓋有「書留訴訟書類」(按:掛號訴訟文書)方戳,戳記內年代和文號均空白。背面中央偏下方印有「臺北地方法院」字樣。明治29年,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將臺灣司法制度定為三級三審制,設有地方法院、覆審法院及高等法院為三級法院,設覆審法院、高等法院於臺北,在各地設包括臺北在內共13間地方法院。此後總督府的法院制度數度變革,為地方法院層級始終維持。昭和初年,臺北地方法院設立在博愛路靠近愛國西路處,與高等法院鄰接,對面是臺灣軍司令部。昭和4年,總督府動工興建法院廳舍,昭和9年新廳舍完工,高等法院、檢察局及臺北地方法院遷入,即現今重慶南路一段之司法大廈。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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