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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華橋護照

本物件為大正6年(1917)臺北廳核發的中國人上陸許可證。正面須填寫6欄資料。由右而左欄名與資料依序為:1.許可證號第三二三號;2.姓名年齡為陳連順,20歲;3.鄉貫(按:籍貫)為福建省福州府閩縣;4.勞動種類字跡不清;5.上陸地點為基隆;6.勞動者取扱人(按:華工承包人)姓名為成富公三郎。6欄之左,為特別說明此許可證係依據「清國勞働者取締規則」第四條而交付,並填寫發證日期為大正六年六月三十日,發證單位為臺北廳,同時在「臺北廳」上蓋上戳章;最左邊欄尚須黏貼申請者的照片。背面是摘錄「約束清國勞働人章程」內與申請者較為切身相關的6個條文內容。為取得中國的廉價勞力,總督府在明治32年(1899)公布「清國勞働者取締規則」,一面引進華工,一面進行積極管理。主要內容包括來臺工作的清國人必須與官方核准的承包人簽約,方得獲得核發上陸許可證來臺;承包人除須得官方核准外,亦須繳交一定的保證金;華工生病時,承包人須給予救助及相當的撫卹措施;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華工,官方得下令承包人予以遣返。同時,為防止華工加入臺人的抗日行列,還嚴格限制華工的遷徙。在臺灣抗日活動較為平息後,總督府在明治37年修正規則,准許華工可以在島內自由移動。明治45年大清帝國滅亡後,總督府並未修改規則名稱,仍續沿用「清國」字樣,直到大正10年,總督府才把名稱中的「清國」改為「支那」。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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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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