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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淡水廳中港街山寮庄具切實保結狀

清光緒元年(1875)三月,臺灣淡水廳中港街山寮庄具切實保結狀。台灣在清雍正九年(1731)正式設置「淡水廳」行政區劃,廳治在竹塹城,即今之新竹市,管轄大甲溪以北到雞籠的北臺灣區域。在設官治理期間,官方對於地方上的種種事務形成不少管理文書,有任官補職授印文件、田賦錢糧等財政相關文件、土地承租交易契約及撫墾拓荒證照與刑事民事等諸多案件文書,具體呈現了當時的社會景況。此文書實一事三份,分別為光緒元年三月所寫下的切結、保領與摹結改過狀。從具體內容看來,一名山寮庄民林德有販私拒捕情事,地方職員林用鋒、生員林重開、族長林繼生、庄正林晏及總理葉春魁等共同具名,為他切結並保領返家,又聲明日後此人不敢再為非作歹,林德本人也摹下手印切結悔過。編號第一份為「具切實保結狀」,由上述林用鋒等人簽署,文字主要是某某「今當大老爺臺前,保結得山寮庄之林德一名。從前委無販私拒捕,日後不敢作歹為非。如有為非情事,惟鋒等是問。」清治時期具官方認定的保結狀為官署認證代書所寫,文字多為此制式內容,又有官府授與憑證戳記。此狀中有三方,分別是具保人「特授淡水分府陳給中港街庄總理葉春魁戳記」、「加府銜分府宋給中港下山寮庄正林晏戳記」及代書的「特授淡水分府陳給泉籍代書林秉正戳記」。戳記中的「淡水分府陳」,為當時淡水廳陳姓同知(極有可能為陳星聚),核發給中港街庄總理葉春魁職務憑證印記。中港街山寮庄位於今天竹南地區。而「泉籍代書」指代書林秉正為泉州籍人士,由於當時台灣移民來自不同祖籍,使用方言不同,是以擔任代書者需要有不同背景,專門代民眾書寫文書,同樣也有官方核發的憑證印記。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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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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