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志:卷三政事志》〈司法〉出版時間為1969年,由古福祥撰寫。本文主要描寫屏東在不同時期所產生的司法制度、機構及刑事案件。明清時代,土著各成部落,集社推舉長者爲頭目,遇事議處,之後有漢人遷來,法官也設治管轄。荷治時期,開始有結首制度:分大結首、小結首,以維持地方秩序之責。鄭成功領臺,使用明朝律法。入清版圖,隷屬福建省布政司,權力為分巡臺廈兵備道所掌握,1887年建省,法治越趨完備,司法制度依內地成規。日治時代,日本政府以律令第一號,制定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1896年,臺灣各地普遍設立法院,直隸臺灣總督,掌民刑訴訟,地方法院會議部爲地方裁判所,單獨部爲區裁判所,均係第一審,高等法院覆審部爲第二審,高等法院上告部爲第三審。1945年,原高雄地方法院改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屏東縣司法事件仍屬高雄地方法院所管轄。1949年12月設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屏東縣爲管轄區。
本篇第一章制度,包括明清以前、中華民國、臺灣明清時代、臺灣日治時代、臺灣光復後各時期司法制度。第二章機構,包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組織機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處、臺灣屏東監獄概述。第三章刑罰,包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歷年民事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