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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訂頒護林獎懲辦法-馬祖日報

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防止軍民攀折樹枝,或砍伐樹木,以維護林木成長,於1978年(民國67年)特訂頒護林獎懲辦法,發現盜伐林木者檢舉屬實者可獲得獎金、犯罪者則可能面臨罰鍰或勞役與拘留。

據《馬祖日報》67年2月18日報導,該辦法規定:「凡發現任意盜伐林木,及時向警察局或鄉村公所檢舉,如捕獲或直接扭送警察局及分駐所法辦者,經查屬實後,每次發給獎金五百元,攀折樹枝,被政府機關捕獲者,每次發給獎金一百元,直接扭送警察局法辦者,發獎金一五○元。 盜伐森林者除依中央法規森林法第八章法則第五十條之規定,除需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攀折樹枝者科處如下: 一、初犯科罰鍰新臺幣一○○元。 二、再犯:每再犯一次加科罰新臺幣一○○元。 三、倘上項犯者,如連續犯五次(五次者),由警察局移送本府軍法偵辦。 四、上項犯者如系十六歲(十六歲)以下少年兒童者,科罰其法定監護人。 五、倘上項犯者,無法繳納者,按刑法之規定折服勞役或改處拘留。 六、上項犯者,如係救濟戶,除按上項懲罰處分外,並取消其救濟。 七、上項犯者,如係營商者,除按上項懲罰處分外,並停止營業五天,每再犯一次增加五天。 八、上項犯者如係漁民,除按上項懲罰處分外,並禁止出海作業五天每再犯一次增加五天。 九、上項犯者,如每一村在一個月內被人發現檢舉五人者該村村長、副村長、勤區警員、幹事各予申誡,如緝獲五人以上(含)至十人者,著予記過一次,如超過十次以上村長、副村長、勤區警員、幹事各予記過乙次,本村幹部查獲而送法辦者不在此限。 十、上項犯者,如每一鄉在一個月內緝獲其鄉民十人者,該鄉鄉長、副鄉長、建設幹事各予申誡,如緝獲十人以上至十五人(含)各予記過乙次如緝獲十五人以上者,該鄉鄉長、建設幹事各予記大過乙次,由各該鄉村幹部查獲而送法辦者不在此限。 十一、各國(分)校查獲學生人數,其校長(主任)之議處,比照九項辦理,暑寒假期不在此限。 十二、各行政單位駐在區域,如查知被攀折或砍伐林木三次(含)以上者,其主官(管)得視情節輕重核處。」

基本資訊

  • 地點-地址
    雲台山
  • 地點-縣市區
    連江縣
  • 撰寫者
    原典創思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 地點-緯度
    26.1504922
  • 地點-經度
    119.9230634
  • 地點-名稱
    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
  • 時間起
    1978/02/18
  • 地點
    連江縣雲台山 (119.9230634, 26.15049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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