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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公布金門、馬祖地區新台幣型式及匯兌管制辦法部分條文-馬祖日報

民國40年起,中央陸續發放大陳、金門與馬祖等限定外島使用的地名新臺幣,並制定相關匯兌無地名新臺幣的行政辦法。1974年(民國63年)財政部修正公布《金門、馬祖地區新台幣型式及匯兌管制辦法》第六及第八條規定,放寬金、馬地區與本省的匯撥限額。

據《馬祖日報》63年11月14日報導指出,修正後辦法規定:「金、馬地區奉派赴臺的軍人或民眾,可憑核准出境的有關證件,向政務委員會領取新台幣兌換證,再向台灣銀行金門、馬祖分行或其指定兌換處所,兌換無地名標記的新台幣;其中一部份還可以免費匯撥。其兌換及匯撥金額限額如下: 一、將級:兌換無地名標記新台幣,五千元,免費匯撥,七千元。 二、上校及簡任級文官:兌換,四千元,匯撥,六千元。 三、中、少校及薦任級文官:兌換,三千元,匯撥,五千元。 四、尉級及委任文官:兌換,三千元;匯撥,三千元。」

基本資訊

  • 地點-地址
    愛國西路2號
  • 地點-縣市區
    臺北市
  • 撰寫者
    原典創思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 貢獻者
  • 地點-緯度
    25.0343763
  • 地點-經度
    121.5154854
  • 地點-名稱
    財政部
  • 時間起
    197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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