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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防衛指揮部訂定馬祖新台幣行使及匯兌管制辦法-馬祖日報

馬祖防衛指揮部訂定馬祖新台幣行使及匯兌管制辦法-馬祖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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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防衛指揮部訂定馬祖新台幣行使及匯兌管制辦法-馬祖日報

民國40年起,中央陸續發放大陳、金門與馬祖等僅限當地使用的外島地名新臺幣,並制定相關匯兌本島無地名新臺幣的行政辦法,紙幣版面與匯兌無地名新臺幣的辦法經多次調整 。1974年(民國63年)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訂定「馬祖新臺幣行使及匯兌管制辦法」。據《馬祖日報》63年3月12報導,該辦法重點包含:「 一、 馬祖新臺幣限在馬祖地區流通,如各單位因特殊事故,或時間不允許申請換無地名新臺幣時,得於抵達目的地三日內,備文向基隆、左營、馬公、金門等四地聯勤財務收支機構兌換。 二、 地區奉准赴臺軍公教民眾,應憑核出境有關證件向政委會領取兌換證,持向臺銀馬祖分行兌換無地名新臺幣,其兌換金額及匯撥金額如下: (一) 將級:兌換四千元,免費匯撥四千元合計八千元。 (二) 上校及簡任:兌換三千元,免費匯撥三千元,合計六千元。 (三) 中少校及薦任:兌換二千元,免費匯撥二干元,介計四千元。 (四) 尉級及委任、民眾:兌換一千五百元,免費匯撥一千五百元,合計三千元。 (五) 士官兵及技工、工役:兌換一千元,免費匯撥一千元,合計二千元。 三、 防區軍公民匯款憑身份(補給)證,並按照普通匯款手續向台銀馬祖分行或其指定兌換處辦理,每人每月不超過下列限額: (一) 將級八千元。 (二) 校級及簡任六千元。 (三) 中少校及薦任四干元。 (四) 尉級及委任三千元。 (五) 士官兵、技工、工役、民眾為二千元。 四、 凡違反本辦法而有套匯圖利、操縱壟斷、折價等情事者,決予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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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防衛指揮部訂定馬祖新台幣行使及匯兌管制辦法-馬祖日報 / 撰寫者:原典創思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 描述文字授權:OGDL 1.0 / 建檔單位:連江縣政府文化處 @ 國家文化記憶庫 http://tcmb.culture.tw/zh-tw/detail?indexCode=Culture_Event&id=13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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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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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機關收存系統
主題分類社會與政治
建檔單位連江縣政府文化處
地點-地址
雲台山
地點-縣市區
連江縣
撰寫者
原典創思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地點-緯度
26.1504922
地點-經度
119.9230634
地點-名稱
馬祖防衛司令部
時間起
1974/03/20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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