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馬祖日報》61年6月27日報導指出,1972年(民國61年)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宣稱金馬地區民防隊員因公傷亡撫卹案件,應遵照「動員時期民防辦法」辦理,因此先前頒佈之「金門馬祖地區人民守土傷亡撫卹辦法」即廢止。 另外,政委會於同一項命令中說:「無論平時戰時,凡由地方政府召集並使用者,由地方政府負擔。戰時由地方政府或軍方召集,而由軍方使用者,無論其為配合演習,服行軍勤或參與作戰,均由防衛部轉報國防部核實支援。」
據《馬祖日報》61年6月27日報導指出,1972年(民國61年)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宣稱金馬地區民防隊員因公傷亡撫卹案件,應遵照「動員時期民防辦法」辦理,因此先前頒佈之「金門馬祖地區人民守土傷亡撫卹辦法」即廢止。 另外,政委會於同一項命令中說:「無論平時戰時,凡由地方政府召集並使用者,由地方政府負擔。戰時由地方政府或軍方召集,而由軍方使用者,無論其為配合演習,服行軍勤或參與作戰,均由防衛部轉報國防部核實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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