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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頒布軍運艦船搭乘人員辦法-馬祖日報

國防部頒布軍運艦船搭乘人員辦法-馬祖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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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頒布軍運艦船搭乘人員辦法-馬祖日報

國防部重新頒布針對離島人員搭軍運鑑之辦法,同時廢止運輸艦船搭乘人員辦法、差假官兵搭乘軍公商船辦法、金馬外島民眾搭乘軍運艦船來台辦法、及德安交通船搭乘辦法。據《馬祖日報》55年10月27日 報載,新辦法針對軍官與民眾有不同規定,內容如下:「乘運輸船艦,乘船人或其團體,分別身份向規定單位申請,經核准登記取得乘船證以後,持證上船。搭乘艦船人員,除國軍官兵外,軍人眷屬應先取得國軍上校級以上單位主官出『軍人眷屬申請搭乘艦船證明書』,方可申請,退除役官兵應取得退除役令(限離營一個月以內,返鄉搭乘一次)。凡搭乘軍運艦船之官兵或其他人員,均須攜帶有關其身份證明,辦理登記及搭乘。 而一般民眾並應攜帶出、入境證。搭乘軍運艦船,一般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如下:一、每人攜行物品以十五公斤為限。 二、不得私帶武器及其它危險物品。 三、奉准攜帶之武器,於登船時應自動交給船方代為保管,離船時持據領回。貴重財物得比照辦理。 四、不得攜帶家畜蔬菜及其他走私圖利物品。 五、應接受船方值勤人員及其上級單位勤務人員與有關治安單位之檢查。 六、按指定舖(艙)位休息,不得隨意更。 七、按船方指定地區活動,借用公物應出據並歸還。 八、不得進入駕駛台、舵房、電訊室、文書室、機房、倉庫及廚房。 九、不得在船上自行舉炊,應請方代辦伙食或自備乾糧之指導與調度。 十、不得干預船上行政及紀錄船上各項設備性能。 十一、接受帶隊官(士)之派遣,擔任值更(安全更)勤務及協助船方處理事務。十二、接受艦長(商船連絡員)及船上值勤人員動。 十三、接受船方之安全檢查。 十四、對船上之裝載內容及其預定行動必須嚴守機密。 十五、奉指定擔任領隊之人員,應負責搭船人員之管理及船方之連繫。 十六、於艦船到達目地之當日離船,如艦船於二十一時後到達得於次日八時前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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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頒布軍運艦船搭乘人員辦法-馬祖日報 / 撰寫者:原典創思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 描述文字授權:OGDL 1.0 / 建檔單位:連江縣政府文化處 @ 國家文化記憶庫 http://tcmb.culture.tw/zh-tw/detail?indexCode=Culture_Event&id=13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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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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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機關收存系統
主題分類社會與政治
建檔單位連江縣政府文化處
地點-地址
博愛路172號
地點-縣市區
臺北市
撰寫者
原典創思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地點-緯度
25.0371985
地點-經度
121.5108306
地點-名稱
國防部
時間起
1966/10/27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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