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河川關係圖-臺中州指令鐘內土第一九九五/一九九六號(下)+地南第一、五號

ノ初期ニ係ルモノハ許可ノ日ョリ二十日以內ニ納入スペツ 五、既納ノ料金ハ還付セズ但ツ河川法第二十條第二號乃至第四號及第六號規定ノニ依リ許可ヲ取消ツ又ハ其ノ效力ヲ停止ツタル場合ハ存殘期間ニ對スル料金ノ返還ヲ請求スルコトヲ得 六、前項但書ノ料金ノ還付ヲクントスルトキハ三十日以內ニ事由ヲ具ツ請求スペツ 七、許可地內見易キ場所ニ敷地佔用許可指令番號、許可年月日、佔用面積、佔用期間、被許可人住所氏名ヲ記人ツタル標註(十糎角材ニツテ地上一米以上ノコト)ヲ設置マヘツ 八、畝ハ河川ニ並行ニ作ルペツ 九、植裁物ハ甘藷落花生類トシ地上五十糎以上ニ成育スルノヲ禁ズ (八、工事竣功之タル時ハ屆出ヂ檢查ヲ受クベツ) 詮釋: 南投郡經由臺中州指令鐘內土第一九九五/一九九六號,昭和十四年十月十日付願河川敷地佔用(木造假牆梁旋設及)的許可,遵守河川法及同施行規則,另外記左命令的經過心得。包含占用許可敷地面積、占用許可設施與目的、占用許可時間、占用費、占用費規定、許可地所見要標註許可人之名字。 地南第一、五號 昭和一四、一一、二七 常務取締役 南投工場長殿 河川敷地占用並ニ工作物施設許可請書送付ノ件 南地第一○號 烏溪準用河川假橋施設並ニ之カ河川敷地占用許可ニ対スル請書(明農第七四五號)弐通或捺印ノ上、別紙ノ通送致候間提出方御取計相成度 以上 詮釋: 地南第一、五號昭和一四、一一、二七,南投工場長殿,河川敷地佔用和工作物施設許可交送的文件。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 創作者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總爺工場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939
  • 資料使用語言
    日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出版者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總爺工場
  • 尺寸
    9.3 x 27
  • 材質
    紙質
  • 時間分期
    日治時期
  • 地點
    出版地點
    臺南市麻豆區台南州 (120.2397336, 23.1763401)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