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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關係圖-指令第六○一號(下)

記 一、許可期間ハ許可ノ日ヨリ三年トス 二、占用流量ハ最大二○•八個トス。但シ下流朴子街水道ニ必要ナル水量二•五個ハ常時必ズ流下スべシ。 三、官ニ於テ必要ト認ムルトキハ、占用ヲ取消シ、又ハ中止ヲ命ズルコトアルべシ。但シ之ニ因リ生ズル損害ニ付テハ官ハ其ノ責ニ任ゼズ。 以上 詮釋:臺南州經由指令第六○一號,昭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申請臺南州東石郡六腳庄蒜頭地先,朴子溪於流水占用的文件件許可,另記命令通心得。包含許可期限、占用最大和必要流量,政府有必要性需求可解約,但因政府產生的損害費用屬政府的責任。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 創作者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總爺工場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939
  • 資料使用語言
    日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出版者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總爺工場
  • 尺寸
    9.3 x 27
  • 材質
    紙質
  • 時間分期
    日治時期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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