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大租權始於墾戶招佃開墾荒地,墾戶將荒地給 出佃戶開墾後,佃戶及有權對墾地開墾耕作及繳納大租的 義務。佃戶繳納大租的物體、租穀及方式,在給墾時即已 約定,分為繳納一定租額或按收穫比例繳納兩種。大租通 常由現耕佃戶代向大租戶繳納,並具領大租串或執照(大 租收據)交付小租戶。 本件屬於繳納大租執照,為光緒 11 年( 1885 6 月, 四塊厝庄佃張來枝繳納乙酉年( 1885 )大租粟三石四斗 無欠租及車工穀(大租運費)的完納執照。本件字號為乙 字柒拾参號,蓋有橫山館印記 貳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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