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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19年潘六官興為守城份青山草地壹所立墾契字附契尾

光緒19年潘六官興為守城份青山草地壹所立墾契字附契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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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19年潘六官興為守城份青山草地壹所立墾契字附契尾

清代臺灣土地的開墾,需要經過官府勘查有無重墾或 侵犯熟番地,獲准後才能自行開墾。官方以魚鱗冊、丈單、 執照、稅契、過割等,來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因此 土地所有權人會向官府呈報,繳納稅銀後,藉此確認土地 所有權,並將官府所發給的完稅證明黏貼於契字末尾,附 有契尾的地契通稱為紅契,具有法律效力。 本件屬於開墾成田契,為光緒 19 年( 1893 1 月, 守城份庄(今埔里鎮牛眠里)潘六官興自行開墾守城份下 青山草地壹所為下則田三分三厘一毛二絲、敏字第五百七 十八號,應配征供亢五租(抽取百分之五租金),田價銀 為 23 大員平重 14 兩。本件有立據人:潘六官興畫押,臺 灣現埔里社廳關防。本件附有光緒 19 年 2 月埔里社廳發 出之契尾,埔字第壹百肆拾五號,稅銀肆錢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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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文化部典藏網
建檔單位文化部典藏網
作者
作者:
日期
年代: 1893~1893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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