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單主要有兩類,一種是屬於官方所頒發的地 券,在乾隆至道光年間官方所發出的易知丈單、易丈 單等,雖使用丈單之名,然性質上與執照相同;而光 緒年間臺灣布政使司發給業主清丈完畢的土地單據, 目的在於確定地租繳納者與業主權,故移轉業主權時 要添附丈單。另一種則為佃戶開墾土地後,業主清丈 土地發給佃戶的單據,以確定佃戶應繳納的租穀。 ,目的在於確定地租繳納者與業主權,故移轉業主權 時要添附丈單。另一種則為佃戶開墾土地後,業 主清 丈土地發給佃戶的單據,以確定佃戶應繳納的租穀。 本件屬於官方丈單,為光緒 15 年( 1889 7 月, 臺灣布政使司發給田主洪毛蠏位於北投堡溪洲仔庄 (今草屯鎮石川里)的中則田,面積為貳分貳厘貳絲, 彰字第壹千捌拾玖號丈單。本件蓋有福建臺灣布政使 司關防,蓋有未收單費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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