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為交付價銀,占有、使用及收益他 人的不動產之權,具有債權擔保效力,提供不 動產的借款人稱為出典人、業主或原主,貸款 者稱為承典人、典主或銀主 ,契字稱為「典契」。 契尾為典買不動產後向官府登記,並將官府所 發給的完稅證明黏貼於契字末尾,附有契尾的 地契通稱為紅契。 本件屬於典契,為同治 3 年 (1864)5 月,廖 正潮、廖正知、廖正香、廖娘井等兄弟將位於 包尾庄(今南投市振興里)旱田壹坵,以佛面 銀(清代臺灣民間使用的西班牙銀元) 130 大 員,典給南投街(今南投市)簡五齊,約定期 限自同治甲子( 1864 5 月起至同治庚午年 1870 12 月止。本件有臺灣縣關防八枚,立 據人:廖正潮簽署、廖正知畫押、廖正香畫押、 廖娘井畫押,代筆人:廖正潮簽署,為中人(仲 介人,日後發生糾 紛需負責調解):廖乃安簽 署,在場知見:母親黃氏指印,房親知見:廖 士棟簽署、廖天坦畫押。契尾蓋有福建臺灣布 政使司關防,字號:布字第貳千壹百柒拾柒號 給臺灣縣業戶簡五齊,稅銀貳兩柒錢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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