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甲堡蚵寮庄七貳貳番地 賣渡人業主林O 同堡同庄同番地同林O炉 同堡同庄同番地同林O 大正八年七月拾七日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專務取締役相馬半治殿 詮釋:這份文件為大正八年七月,明治製糖株式會社購買學甲堡溪底寮庄的三筆土地賣渡證書。當中記錄了土地買賣的日期、代金(五圓六十四錢)以及買賣雙方的名字。可以從上面的地名得知土地的所在位置,並連結鄰近的明治製糖廠蕭壠製糖工場與總爺製糖工場。另外,從買方以及時間來看,大正八年正值台灣糖業界的第二次合併時期。當時各製糖會社利用大量盈餘,進行島內與島外製糖工場的投資,最後台灣的製糖產業由4間製糖株式會社所壟斷,而明治製糖株式會社便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明治製糖廠為新式糖廠,相對於台灣舊式糖廠,由於採用現代化的製糖設備,所以對於土地的需求量大。在向當地地主們大量購買土地的同時,亦傳出強買土地的事件。 相關資料: 何O嬌,2017,〈日治時期台灣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師大臺灣史學報》,第10期,頁84、92-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