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第六年 昭和一(字跡模糊) 常務取締役 農務部長 孫長 共有地分到費用,負担金一部負(字跡模糊) ■■ニ■■一のろ■ケ北宀郡学甲庄学(字跡模糊)■壹厘方毛■糸,共有分割盼訴訟■■(字跡模糊)定レ兮■■■■完ろ■リ 無ルニ右土地買■ニ■リ■ル共■■(字跡模糊)星ト者我トノ寫ニ「右土地カ昭和十四」(字跡模糊)刺調ハサルトキリ確定判■ニヨリ兮刺(字跡模糊)ニ要レタル一切,費用ハ壹五ニ拾テ頁(字跡模糊)レダリ無ルルモ契約期限■ニ恨議上,(字跡模糊) 詮釋:此文件說明因訴訟或分割土地的判決中共有地分割的費用,以及依訴松判決分割裁定。日治時期台灣為了滿足當時日本對糖的需求,各個糖廠皆與台灣農民合作種植甘蔗製糖。但由於收購價低廉與原料獲取困難,因此各地製糖株式會社積極於收購土地成立自行農場,減少原料獲取的困難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