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所 弍四參九多地 未成年者 叔父 李O 同所 弍四四參多地 未成年者 叔父 李O乾 土地表示 北門郡學甲庄學甲參八五多 一.田參拾七甲八分弍厘弍毛四糸 同所 參八五多,壱 一用要水路四分壱厘八毛壱糸 同所參八五多,貳 一田七甲壱分五厘九毛壱糸 詮釋:此文件為由於繼承土地之人仍為未成年,因此須另外寫一份同意書證明土地是經過未成年者的親族協議候同意進行買賣與其土地買賣之金額。日治時期台灣為了滿足當時日本對糖的需求,各個糖廠皆與台灣農民合作種植甘蔗製糖。但由於收購價低廉與原料獲取困難,因此各地製糖株式會社積極於收購土地成立自行農場,減少原料獲取的困難度。 何O嬌〈日治時期臺灣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師大台灣史學報NO.10》,頁78-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