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書 書尾記載,不動產リ來成■者李O星,所有ナル■今般■不動產■右來成■者,後具人李O再ニ於テ明治製糖株式會社ニ代金參万壱千弍百三拾八円四拾八幾也ツ次テ壹■霆兮ラ為ス,一の后ニ付來成■者,親族今る■拾集え怊議えタル■親族一同異議ナ■之レ■同■シタリ 昭和拾四年五月五日 北門郡學甲庄學甲貳五0四番地 未成年者 叔父 李O 詮釋 此文件為由於繼承土地之人仍為未成年,因此須另外寫一份同意書證明土地是經過未成年者的親族協議候同意進行買賣與其土地買賣之金額。日治時期台灣為了滿足當時日本對糖的需求,各個糖廠皆與台灣農民合作種植甘蔗製糖。但由於收購價低廉與原料獲取困難,因此各地製糖株式會社積極於收購土地成立自行農場,減少原料獲取的困難度。 何O嬌〈日治時期臺灣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師大台灣史學報NO.10》,頁78-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