スルコト 六.昭和十四年五月九日以■発紆,告知書ニ对スル地和水租等一切,公課ハ用,負担ト之同年五月八日以前,発行ニ係ル前記,公課ハ乙,頁担トス 七.本件土地ニ関之萬一故障生らタル節ハ賣主ハ勿論李大再ハ連帶責■■以テ一切,解決■ナえ■モ用ニ逆惑■掛ケザルロト 右契約えタリ 昭和拾四年五月五日 臺南州曾文郡麻豆街麻豆四貳九番地 甲 買主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詮釋:此文件為土地買賣之契約書。記錄其買賣金額與土地分割轉移之內容手續稅務與相關義務。日治時期台灣為了滿足當時日本對糖的需求,各個糖廠皆與台灣農民合作種植甘蔗製糖。但由於收購價低廉與原料獲取困難,因此各地製糖株式會社積極於收購土地成立自行農場,減少原料獲取的困難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