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押調書 一、差押財產表示別紙記載 右昭和十三年公共埤圳嘉南大圳 滯約金參百貳拾四円五拾貳 為四月二十日前記 昭和十四年四月二十日 台南州 右原本ニ依リ謄寫ス 詮釋: 此文件為抵押調查書,未繳納者其滯納金為多少以及抵押財產有哪些於何時進行財產抵押。嘉南大圳於1920年興建於到1930年才完工,建造時以邊算「既設埤圳維持費」。建造後因需要資金維護與運作,也向擁有土地的農民徵收相關的使用費。相關資料: 何O嬌〈日治時期臺灣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師大台灣史學報NO.10》,頁78-127。 古O雯.吳O敏.何O宇.陳O妍〈嘉南大圳的成本收益分析〉,《經濟論文叢刊 (Taiwan Economic Review) 》, 34:3 (2006), 335–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