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和十四年八月六日 學甲區 一、金參有拾四円七時錢也 但ツ納入告知書學甲五八六號昭和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納期,特別組合費追繳金及滯納處分費ェ對ェル明立替納付金 右金額及別紙交付書二枚,土地係御轉送被下度朕 現金八七月七日入金 詮釋:此文件與上份文件相同為學甲庄事務所確實收到該金額並寫給明治糖廠的證明文件。說明應繳入的特別組和費用追加徵收金和滯納的處分費用,金額與告知文件兩份轉交為土地課處理的日誌。
昭和十四年八月六日 學甲區 一、金參有拾四円七時錢也 但ツ納入告知書學甲五八六號昭和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納期,特別組合費追繳金及滯納處分費ェ對ェル明立替納付金 右金額及別紙交付書二枚,土地係御轉送被下度朕 現金八七月七日入金 詮釋:此文件與上份文件相同為學甲庄事務所確實收到該金額並寫給明治糖廠的證明文件。說明應繳入的特別組和費用追加徵收金和滯納的處分費用,金額與告知文件兩份轉交為土地課處理的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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