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此份文件為土地課長寫給學甲駐在所(代表處)氏冢事務員的公文。通知共有地須追繳嘉南大圳的特別組合費追徵金,並說明先前已用電話報備此事。文件內說明學甲三八五番外三號,從昭和五年至昭和十三年的追徵金為2497円30錢,,並將以台銀支票支付。嘉南大圳於1920年興建於到1930年才完工,建造時以邊算「既設埤圳維持費」。建造後因需要資金維護與運作,也向農民徵收相關的使用費。
詮釋:此份文件為土地課長寫給學甲駐在所(代表處)氏冢事務員的公文。通知共有地須追繳嘉南大圳的特別組合費追徵金,並說明先前已用電話報備此事。文件內說明學甲三八五番外三號,從昭和五年至昭和十三年的追徵金為2497円30錢,,並將以台銀支票支付。嘉南大圳於1920年興建於到1930年才完工,建造時以邊算「既設埤圳維持費」。建造後因需要資金維護與運作,也向農民徵收相關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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