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此文件為前述文件之補充說明文件。,文首記明陳益鱗一族確定要賣出20甲左右的土地,並紀錄收購後公司的持有份土地和陳益鱗一族的土地擁有份,且已水路做為區域分割之標準。最後並說明在處理該收購土地一事上,約兩個月間庄長也到處奔走各產權所有者間調停說明,讓該收購案能順利進行。而於文獻〈日治時期臺灣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中曾提及,製糖株式會社會與官憲合作脅迫逼誘以低於市價之金額進行土地買賣。
詮釋:此文件為前述文件之補充說明文件。,文首記明陳益鱗一族確定要賣出20甲左右的土地,並紀錄收購後公司的持有份土地和陳益鱗一族的土地擁有份,且已水路做為區域分割之標準。最後並說明在處理該收購土地一事上,約兩個月間庄長也到處奔走各產權所有者間調停說明,讓該收購案能順利進行。而於文獻〈日治時期臺灣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中曾提及,製糖株式會社會與官憲合作脅迫逼誘以低於市價之金額進行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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