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此文件為明志糖製糖株式會社蕭壠工場長與上級明治製糖廠社長呈報並詳細敘述與學甲區的陳氏一族的土地交涉過程。文件中描述由於土地價格高漲,導致收購困難,並因為土地持有方主張土地有優劣之分,無法圓滿地分割共有的土地權利。該文件詳細敘述當時為了收購土地,提出文件和法院訴訟等種種交涉過程, 並與土地關係者和農民等到處溝通奔走,其書寫過程相當口語化並且過程描述詳細。日治時期台灣為了滿足當時日本對糖的需求,各個糖廠皆與台灣農民合作種植甘蔗製糖。但由於收購價低廉與原料獲取困難,因此各地製糖株式會社積極於收購土地成立自行農場,減少原料獲取的困難度。但由於部分農民其土地為祖先傳授下來,故不願放棄其土地,因而有些提高土地購買之價格來抵制糖廠的收購。 相關資料: 何鳳嬌〈日治時期臺灣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師大台灣史學報NO.10》,頁78-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