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請求書 ?記之通リ請求候也 昭和十六年一月十七日 曾文郡麻豆街麻豆四弍九番地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手数料 八円也 取締役中川蕃 臺南洲知事一番ケ瀨佳雄殿 詮釋:此份文件為明治製糖株式會會社與台南州知事申請麻豆區部分土地分割的請求書,內容記述,上述的共有產權調查書,並向台南州政府請求土地分割。文件中特別標示"田",應是分割土地為種植用。由於此書下半部曾浸過水,因此書本下方有水漬痕。日治時期台灣為了滿足當時日本對糖的需求,各個糖廠皆與台灣農民合作種植甘蔗製糖。但由於收購價低廉與原料獲取困難,因此各地製糖株式會社積極於收購土地成立自行農場,減少原料獲取的困難度。 相關資料: 何O嬌〈日治時期臺灣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師大台灣史學報NO.10》,頁78-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