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請求書 九不、通請求实也 曾文郡麻豆街麻?四?九番地 所有者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外五名 右總代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取締?中川? 臺南洲知事一番 瀨O雄殿 詮釋:此份文件為共有物分割調查書,詳細紀錄著明治糖廠與陳O清在共有產權中個別所持有土地份,並紀錄該土地是依判決做出的共有分割。由於此書下半部曾浸過水,因此書本下方字體皆為模糊不清的狀態。日治時期台灣為了滿足當時日本對糖的需求,各個糖廠皆與台灣農民合作種植甘蔗製糖。但由於收購價低廉與原料獲取困難,因此各地製糖株式會社積極於收購土地成立自行農場,減少原料獲取的困難度。 何O嬌〈日治時期臺灣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師大台灣史學報NO.10》,頁78-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