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4年,李秀忠、李秀高、李秀芹、李秀傑、李秀拔、李先郎 、 李逢郎等因其父李騰華生前置有鯉魚潭一帶田園 但未分配給各房 。因母親吳氏以年老難以支持考量 遂請族戚協助將所買鯉魚潭南片山的界址踏明 分做 7 叚由七房憑鬮拈定 各為己業 。 本契明載共立鬮單7 紙 各執一紙。契約中明定各鬮每年額納林合成大租谷 8石 6 斗,分兩季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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