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為江進士使用之清代官帽,推測應為1883年(光緒9年)高中進士、派任四川即用知縣時購置。 2.據《大清會典圖(光緒朝)》記載,文武百官之官帽分為「朝冠」、「吉服冠」、「行冠」三種,且各有冬、夏之分;頂戴則依官等品秩有別。 3.此物件應屬《大清會典圖(光緒朝)》規定的「夏吉服冠」。 4.知縣為七品官,「夏吉服冠」之頂戴應是「素金」,然本物件之頂戴為「水晶」,應屬五品官,與規制不符。此尚待進一步考證。文/李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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