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卅五年一月十八日 人事課長 岩谷印 ○秘 蕭壠總務課長殿 松田印 吉田印 總同第七號ニテ送附仕リ候吳監理委員ヨリ各郡守宛公文ノ譯分御參考迄ニ送附致候 明糖字第壹號(譯分前略陳者糖業日籍員工ノ本國送還辦法ハ已ニ長官公署ノ決定ヲ徑候、其ノ處理方法ハ一般日僑之送還ト相違有之、別案ニ應リ本委員ノ直奏ニ由リ審議ノ上處理スべキ旨、書面通達有之候ニ就テハ、事情御照察ノ上各製糖所ノ日籍員工ニ關シテハ一般普通日僑辦法ニ依リ登記セシメザル樣、御認可ノ程願上候 臺南州嘉義郡々守 臺鑒 吳O 詮釋:此份文獻為人事部門給予臺南州嘉義郡長官的相關公告,此份文獻為糖廠記錄遣送日籍人士的相關紀錄,其中包含辦理的方法以及長官公署的決策,針對一般日僑以及具特殊才能的日僑遣送的辦理問題,並經過委員審核後,傳達至各製糖廠進行相關的程序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