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留者ノ殘留期間ハ監理委員ヨリ確答ハ得ラレザルモ、其口吻ヨリ察スルニ早クテ一年半クライ、以後仕事の種類ニ依リ、又勤務成績、一身上ノ事情等ニ依リ相違有已モノト椎察セラレ候。 待遇ニ付テハ將來中日差別ハ撤廢スル旨、又愈日本歸還ノ際ハ新會社ノ責任ニ於テ特殊ノ便宜ヲ供與スル由、委員側ニ於テ申居候。 何レニシテモ當分ノ間臺灣ニ於ケル特殊ノ存在トシテ、從來吾人ノ育成セル糖業ノ為ニ、更二一段ノ奮起ヲ望ム次第ニ有ラレ。別紙親號補足ノ意味ニテ右申述候。 以上 家族送還者申出ノ件 詮釋:此份文獻紀載了當時日籍人士被遣送的相關資訊,以及離境的相關處理程序問題,其中也包含員工的歸屬問題,以及有專門負責的監督單位進行監督遣送的相關行政工作。並提到台灣的製糖產業的特殊性等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