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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卅五年期親同號-親同第一四號-1

(2)日本人 (a)五○○圓以上ノ者ハ銀行預金トシ、各人別ノ通帳ハ今回歸ル者以外ハ本社ニ於テ保管シ、實際ニ退職ノ際各人ニ交付ス  (b)五○○圓未滿ノ者ニハ所属事業所ニ於テ現金支給トス 追而 一、使用人恩給支給明細表ハ同刲致シ候 現業員分ハ貴方ニテ計算,支給明細表作製シ、支給ノ上ハ明細表添附御報告相成度 二、日本人ニシテ五○○圓以上ノ者ノ預金ハ貴方ニテ實施シ、通帳ヲ本社へ送付セラレ度 以上 追記 一、領收證ハ同封致候ニ付 (1)領收證記入金額ハ差引支給額トス (2)金額ハ壹百弍拾圓等ノ文字ヲ用フルコト (3)摘要ニハ「昭和二十年十一月末現在恩給金残額」トセラレ度 二、○印ハ本社扱トスルニ付、御諒承相成度 詮釋:此份文件為戰爭過後國民政府為使人民能安新生活而發放撫卹金。日本人與台灣人有其差別,所有台灣人皆可拿到120元的撫恤金,而日本人則要要求離職。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台南市政府文化局
  • 創作者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946
  • 資料使用語言
    日文;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出版者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 尺寸
    長26.8x寬19.5x高1.7cm
  • 存放位置
    南瀛國際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 材質
    紙本
  • 時間分期
    日治時期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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