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同第一七號 民國三五․三․一五 常務取締役 小塚印 蕭壠製糖所長殿 松田印 吉田印 一、留用日人遣弟之件 過般日本直送之旨發表セラレタル日本人從業員ニシテ、其父兄ガ留用セラレ、本人モ又其父兄ト共ニ留臺スル場合ニハ、本人ノ希望ニヨリ勤務成績ヲ考慮ノ上、當分引續キ勤務セシメル事ニ可致、左記ニヨリ申請相成度。 記 一、本人ノ氏名、年齡、學歷、勤務成績、所属、職名、入社年月 等 一、留用セラレタル 父兄ノ氏名 尚沖縄縣人ニシテ遣送決定者ノ取扱ハ、下考慮中ナルモ、當分ノ間從來通リ勤務差支無之。 詮釋:此件公文為國民政府接手台灣之際,除了遣返一般日籍工作人員之外,另須留用相關技術人員直到徵招到會使用之人或是中國派來相關技術人員方可遣返歸日,若有親戚留用於台灣則親屬可以較晚被遣返回日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