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同第二三號 民國卅五․四․二四 常務取締役 小塚印 蕭壠製糖所長殿 松田印 吉田印 一、未歸還海南島從業員家族ニ對スル給與之件、四月分以後左ノ通リ支給相成度。 一、工資 本人日給額ノ三十倍ヲ一ヶ月分工資トシテ支給ス。 二、米貼 現業員米貼規程ニヨリ支給ノコト。但シ本人分ハ支給セズ。 尚(一)從來ノ自宅 金ハ廃止ス。 (二)本規程ハ本年六月分迄經續ノ事トシ、夫レ迄ニ歸還セヌ者ニツキテハ後日更ニ通知ス。 以上 詮釋:在海南島的糖業工作,與日本時期殖民台灣,且欲發展「南進政策」有關聯,本文獻也提到每日薪水會一個月計算一次。而由於南進政策的原因愈將海南島打造為台灣第二主要發展稻米與糖業皆於海南島開大量的農場以及田地。因此國民政府接收時則宜並將其接收 參考: 許松根,〈日治臺灣製造業的產業成長肇因與特色-兼論日治臺灣工業政策的績效〉,《東吳經濟商學學報》,第91期(2015.12),頁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