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同第二四號 民國卅五․四․二四 常務取締役 小塚印 蕭壠製糖所長殿 松田印 吳O印 一、海南島事業所勤務者歸還者之件 右ハ原所屬糖廠ニ復歸セシムルコトニ致シタルニ付、本人出頭就職ヲ希望スル場合ハ復職手續ヲ採ラレ度。 一、給料ハ本社ヨリ通知ス 二、感恩農場從業員ノ給料ハ、昨年十二月分迄ハ現地ニ於テ支拂濟ナリ。以後本年三月分迄ハ海南島給與規程ニヨリ清算支給セラレ度。但シ家庭送金ヲ控除スヘキ事勿論ナリ。感恩以外ノ從業員ニツキテハ追而通知ス。 三、四月分以後ハ臺灣給與規程二依ルコトトス。臺灣下船日以後一週間ハ家庭整理ノタメ休暇ヲ與ヘ其他糖廠出勤日以外ハ缺勤トス。 詮釋:探討有關發薪日期、移民員工沒有給薪、家族的休假與出勤日期等,並因為地點在海南島,與日本時期南進政策有關聯,可參閱南進政策相關的文獻。 參考: 許松根,〈日治臺灣製造業的產業成長肇因與特色-兼論日治臺灣工業政策的績效〉,《東吳經濟商學學報》,第91期(2015.12),頁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