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同第三一號民國卅五年六月五日 主任委員 蕭壠糖廠廠長 1. 新採用者試傭ニ關スル件 今囘簡單ナル試驗ニ依リ、各部門ニ大量人員ヲ採用シタル所、各人ノ技倆、性質ハ未知ニシテ、當社從業員トシテハ不適當之者モ可有之就而新發令ハ左ノ通リ實施可致。 1. 新採用者ハ着任後一ケ月間ヲ試傭期間トス(六月卅日止) 2. 此期間經過後糖廠長及處長ハ、從業員內報ノ要領ニ依リ勤務、成績 調書意見一通添附ノ上正式申請ノ事。 3. 試用期間中ノ薪津ハ、發令給料相當額日割ヲ以テ、後日支給スルモノトス。 4. 試用ノ結果成績不良者ハ解傭ス。 以上 詮釋:此篇文獻主要說明關於蕭壠糖廠試用者雇傭關係文件內容,包含雇傭時間與日期等。可推知應是國民政府當局展開收復台灣後,認為應及早訓練儲備人才,在「台灣接管計畫綱要草案」中,認為應將技術人員盡量留用,待遇照舊。另方面訓練台人以做接應之準備,但實際上離需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替未來接收後的用人政策留下相當的空間。 參考資料:吳文星,〈戰後初年在臺日本人留用政策初探〉,《臺灣師大歷史學報》,第33期,2005,頁272-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