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同第三八號民國卅五年七月十九日 經理 蕭壠糖廠廠長台鑒 關於休職給與一案 查前明治會社休職規則第五條前段所載在動手當及在外手當ヲ含マス一節與現時情況不合應予刪除嗣後休職給與照本俸支給半額外并於生活津貼部份暫定支給百分之二十以示補助除分函外相應函達即請查照為荷 此篇文獻主要說明關於停職給與的部分。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後,為準備台人之訓練,在「台灣接管計畫綱要草案」中,認為應將技術人員盡量留用,待遇照舊。另方面訓練台人以做接應之準備,但實際上離需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替未來接收後的用人政策留下相當的空間。 參考資料:吳文星,〈戰後初年在臺日本人留用政策初探〉,《臺灣師大歷史學報》,第33期,2005,頁272-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