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同第四六號 民國卅五年八月六日 經理 蕭壠糖廠廠長台鑒 為函依限塡具日籍人員人事調查表由 案准臺湾糖業接管委員會糖三分字第二二三號函開:「案准台灣省行政經濟部臺灣長官公署工礦處區特派員派員辦公處(三五)午佳台特秘字第(二三二九)號電開:「案奉長官公署本月十四日辰寒卅五署八字第(0四七八四)號訓令開查本省各機關征用日籍人員數額前經核定在案關於是項人員之人事管理亟應規以資劃一茲訂定各機關征用日籍人員人事管理暫行辦法一種除分令外合行檢發是項辦法令希遵照辦理為要等因奉此除分電外相應抄附原辦法一份即希將所有征用日籍人員分別塡具人事調查表以資彙報其關於留用裏門技術員即研究員亦已用處核發雇用日籍職員通知書在案無須另發聘用 詮釋:明治製糖株式會社改組成台糖第三區分公司後,當時製糖技術的日本技工的去留就成了一個問題,因為台灣接收後並沒有適任的人才瞭解這些製糖的技術。到底是要留下日本這些技工還是遣返,因此訂定了留用日籍治糖技工的候選與限制標準,並且將這些日籍員工之基本資料詳細記錄,彙整後,建立起了一個大致上完整的管理人員制度。並將這些標準請當時的廠長與經理過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