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同第四七號 民國卅五年八月十五日 會計課長 經理 蕭壠糖廠廠長台鑒 為改訂風土病扶助費用 查前明治會社使用人恩給規則再修改廢止前仍暫適用惟查風土病扶助費給與有關各條多與本國情況不合函應改訂茲後本規則各條所稱風土病症扶助退職或死亡之扶助費暫訂與傳染病症扶助費給予相同(例如風土病死亡扶助費二十個月改為給予十個月(即本俸家生活津貼百分之二十乘十)除分函外相應函請交照為荷 詮釋:其內說明關於染上風土病,也就是地方流行性感冒者。其風土病退職或死亡之扶助費暫訂與傳染病症扶助費給予相同,但風土並扶助給予較多而傳染病扶助相較之下較少,而會有其決斷推測當時染風土病人數可能較多,所以在風土病扶助原有政策上不堪負荷,因而和傳染病比照辦理,但這也顯示出公家還是有盡力保障到人民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