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約人員 邀約人員工作期限規定暫行辦法 一、 凡介紹工作人員來台其被介紹人係經邀約而領有安家費旅費者均受本辦法之約束 二、 被邀約人員之工作期限以實際到達台灣工作之日起算其起薪而為到達台灣工作之期間不算入工作期限之內 三、 被邀約人員最少需在本公司工作一年始能解除其已領安家費旅費還債之責任 四、 被邀約人員到台工作之日起不滿一月即又辭職者應還債已領安家費旅費之全部不滿三月者應還債全部四分之三不滿六月者應還債全部三分之二不滿九月者應還債二分之一不滿十二月者仍應還債全部四分之一已約束被邀約人員之任意行動 五、 應還債安家費旅費數額被邀約人員需於離台前全數繳清其未能還常清楚者由原介紹人負責清償 六、 被邀約人員經公司撤職或因故解職者其還債與否由主管長官核定 七、 由資委員會調派而領得各費者亦準用以上規定 八、 本辦法自五月一日起實行 詮釋: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改組成台糖第三區分公司。其被邀約人員且領有安家費者,應符合與遵守這些雇用後條例。並且用安家費之債務來控制邀約人員將工期做滿,並且也包含即使被撤職或辭職,還債與否也是由公司方決定。可從條例中看出對邀約工作人員控管十分嚴格,此標準由五月一日開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