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同第五一號 親同第五一號 民國卅五年八月廿四日 經理 蕭壠糖廠廠長台鑒 爲抄送邀約人員工作限期規定暫行辦法由 案准 總公司辦事處八月廿二日糖比人考字第九七函檢發送邀約人員工作限期規定暫行辦法並定自五月一日起施行囑查照轉知等由自應照辦除分函外相應抄送上項辦法一份函請查照辦理為荷 附件為文 會計課 詮釋: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改組成台糖第三區分公司後,總公司辦事處八月二十二日改訂邀約人員限期與其標準,並由五月一日開始施行,其邀約人員為原籍不再台灣之人,因受邀前往來此工作者需參照此表辦理相關事務,這些標準請當時的廠長與經理過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