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務股 二、 管理股 三、 給養股 第三十一條 管理所各股各置股長一人並視事務繁簡酌設幹事助理幹事雇員各 若干人分別辦理各該股事務 第三十二條 管理所得指導日僑為互助自治等之組織 第三十三條 管理所經費另編預算由日僑管委會呈請本署核准後支給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詮釋: 臺灣省餘留日僑管理辦法分為七章,共計三十四條。第一章總則為全體餘留日僑之必需共通遵守之規範,在來其一章章細分餘留日僑包含日籍病人、罪犯、被徵用之日僑與被徵用日僑之家人之管理,可從中看到台灣政府對這些餘留日僑的嚴格規範,雖看似對日僑照顧的無微不至,但這只不過是留給日僑一個假象的自由,進而創造出一個嚴謹的控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