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殘餘日僑之管理 第二十條 凡有左例各款情事之殘餘日僑由日僑管委會各縣市政府依照總 清查辦法舉行總清查如發現有故意規避遣送者應派警押送集中管理 所予以管理 一、 規避遣送者 二、 患病或病已痊愈者 三、 畏罪潛逃或犯罪在押者 四、 解除徵用者 第二十一條 本省各司法機關及其他有審判權之機關 押前條第三款之日籍人 犯如刑期已滿或宣判無罪或認為得予遣送回國者應由各該機關列 冊函送日僑管委會集中遣送 詮釋: 臺灣省餘留日僑管理辦法分為七章,共計三十四條。第一章總則為全體餘留日僑之必需共通遵守之規範,在來其一章章細分餘留日僑包含日籍病人、罪犯、被徵用之日僑與被徵用日僑之家人之管理,可從中看到台灣政府對這些餘留日僑的嚴格規範,雖看似對日僑照顧的無微不至,但這只不過是留給日僑一個假象的自由,進而創造出一個嚴謹的控管制度。


